辞旧迎新,寅往卯来,苗魁宁希望以“兔”为题创作作品,表达对新年的祈愿。 潞城区融媒体中心供图
49岁的苗魁宁已有30年的根雕制作经验,穿着脏兮兮的工作服、戴着专业的防尘口罩赶制作品是他的工作常态。在他的工作室里,大到放东西的架子、小到工作用的凳子,都是其亲手打磨,多年来,他所雕刻的作品数量近千件。
见到苗魁宁时,他正在挑选树根,常人眼中不起眼的树根,在他看来却都是“宝贝”。“我以前是木工,1994年,第一次接触到根雕。”苗魁宁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个树根,形状像一条龙,回家后反复琢磨,对根雕产生浓厚的兴趣,从那时起便上山采挖树根开始做根雕。
选材、构思、雕刻、打磨、上漆,根雕的过程纷繁复杂。 潞城区融媒体中心供图为了寻找好的根材,他的足迹遍布家乡的大小山头。苗魁宁介绍,根雕是一门减法,必须要进行慎重的思考,才能对根体进行取舍,做出满意的作品。“以前家人、周围人对我从事根雕不太理解,《龙凤呈祥》是我的第一个作品,它让我慢慢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也让我对根雕更有信心。”
春节前,苗魁宁带着他的新作品参加了潞城区特色农产品展销会,吸引不少市民驻足观看。“参加展销会,就是想把根雕文化推广出去。”苗魁宁说,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参与进来,关注根雕,让根雕更好地传承下去。(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